深圳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1:深圳个人破产债务人申请条件
必须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深圳个人破产债权人申请条件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流程
1:申请前辅导
申请人需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申请面谈辅导,并完成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面谈辅导完成后取得 “面谈辅导回执”。
2:提交申请
完成面谈辅导后的三十日内,通过 “深破茧” 个人破产网上办理平台递交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并需一并提交 “面谈辅导回执”。
3: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审查过程中,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4:受理与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存在债务人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不正当目的或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指定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人选。
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其推荐人预付。多名债权人推荐不同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从中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
债权人未推荐管理人人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推荐的人选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五日内提出管理人人选;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人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
6:发布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和适用程序等事项。
7:进入相应程序
根据申请的不同情形分别进入到清算、重整、和解流程,开始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等相关事宜。